学会章程

 

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Health Economics And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HNHE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卫生经济与信息管理研究、宣传和培训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学术自由的学风,开展卫生经济与信息理论和应用研究、学术交流和多样化的培训活动,为促进我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科建设与发展、为促进我国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湖南省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规定,设立功能型党支部,为党支部建设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确保本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接受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是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30号,邮编41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卫生经济与信息的理论和应用的调查研究。

(二)组织卫生经济、卫生信息专项课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

(三)开展与外省、市和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卫生经济、卫生信息科学知识。

(五)编印学术资料及内部交流资料。

(六)培训卫生经济、卫生信息、卫生管理各类人才。

(七)组织评审、鉴定、表彰、奖励本会范围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八)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相应的技术咨询和政策效果评估。

(九)承办中国卫生经济学会、湖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湖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一定的研究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优先参加本会和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3、积极参加本会和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及国际有关学术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7、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当地学会组织,并交回会员证。凡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当地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必须参加常务理事会活动,凡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满6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提名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人工作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本届卸任会长可推荐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有关单位或团体法人按本会相关规定推荐,经民主协商,报本会批准后经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在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置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市州卫生经济学会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会对市州卫生经济学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102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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