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
医疗卫生物价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医疗卫生物价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全省医疗卫生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和社会道德,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物价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者,开展价格研究的学术活动,开展医疗卫生成本测算以及医疗卫生价格政策的研究与宣传,为发展我省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的二级机构,对外不具备法人资格,接受学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开展的一切学术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学会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物价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度,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医疗卫生价格理论与应用研究;
(三)组织专项课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向有关学术刊物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推荐有关著作、论文;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物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推荐或奖励本专业领域的优秀论文、优秀调研报告和精神文明成果;
(六)促进与境外卫生物价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八)开展相应的咨询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采取个人会员会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拥护本管理办法;
(二)愿意参与医疗卫生物价的研究和实践活动;
(三)在医疗卫生物价政策领域有一定的业务专长和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必须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填写登记表;
(三) 经本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医疗卫生物价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专业委员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学会审查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若干名,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学会章程”执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在选举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时,如果有候选人超过第十七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报经学会会长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组织执行大会决议,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主持研究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合理、合法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收入活动,审批各项财务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本专业委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收支纳入学会统一核算。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学会提供的发票,遵守学会财务管理细则。所取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学会管理费外,剩余部分由本专业委员会支配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修定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因为分立、合并及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提出终止提议。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学会处理,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 2011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